日前,黑龙江省司法厅作出关于命名兴安区司法局第一司法所为全省示范司法所的决定。
兴安区司法局第一司法所在区委区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省司法厅和市司法局的精心指导下,围绕队伍建设、业务开展、所务管理、基础保障、信息化应用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经过初评申报及实地考核,成功被评为全省示范司法所。
近年来,兴安区司法局第一司法所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法治宣传、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职能作用,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树立了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服务为民的良好形象。先后被评为省级规范化司法所、市级司法行政系统优秀司法所,现正在申报全国模范司法所。
为树立标杆,带动和辐射司法所示范化建设向纵深发展,按照省司法厅要求,被命名的单位要珍惜荣誉,发扬成绩,再接再厉,保持先进性。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学习被命名单位的先进经验,不断增强做好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面加强示范司法所建设,推动司法行政工作深入创新发展,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职能作用,为维护基层和谐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