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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权限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发布日期:2019-06-17发布来源:浏览次数:字体:[ ]

    事项名称 权限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申请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在民政部门登记一般注册资金3万元以上,国家法律或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对从事某行(事)业的民办        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有必要的场所
    6、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设定依据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办理材料

    1、  成立申请书(原件)

    2、  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原件)或 教育(劳动类)《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卫生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  办公场所使用证明(住所证明原件、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房产证复印件)

    4、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  章程(原件,业务主管单位骑缝盖章)

    6、  验资报告(原件)

    7、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原件)

    8、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原件)

    9、  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原件,除法定代表人外的其他决策机构成员每人填写一张表,有几个人填几张表)

    10、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原件)

    11、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原件,设立几个机构填写几张表)

    12、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备案表(原件)

    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
    1、受 理 2、审核 3、验点 4、批准 5、准予许可、发证
    办理时间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期限: 6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联系电话


                      办公时间

    兴安区民政局

    服务地址:兴安区兴东路6号


    联系电话:0468-3630664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时,下午13:30—17:00时。国家法定节假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兴安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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