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育审批

发布日期:2020-02-18发布来源:浏览次数:字体:[ ]

事项名称 再生育审批
申请条件 1、第十三条依法结婚的夫妻,已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一)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定居的;(二)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独生子女的;(三)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或者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四)经市(行署)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病残儿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五)特殊情况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第十四条少数民族也应当实行计划生育。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以及夫妻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族的,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双方均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族的,依法生育二个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第十五条夫妻一方经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患有不孕(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恢复生育能力的,可以生育一胎子女。第十六条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生育二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再婚夫妻的一方因再婚再生育过子女的,不得再生育。第十七条在小城镇建设中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夫妻,可以在二年以内适用农村居民的生育规定。
设定依据 1、《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办理材料

1、  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填写《再生育审批表》,并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二)夫妻双方的结婚证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三)已有子女情况声明; (四)已有子女的身份证或户口簿; (五)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出具的本人基本情况证明; (六)夫妻与子女近期二寸免冠合影三张; (七)《再生育审批表》一式两份; (八)夫妻及子女三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结婚证复印件一份; (九)户籍地和现住地不一致的,需提供现住地乡(镇)或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2、  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定居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侨务部门出具的证明

3、  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应当提交本人是独生子女的声明、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其本人是独生子女的证明、夫妻双方父母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4、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或者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应当提交夫妻双方所在村委会、乡级人民政府出具的双方是农村居民或是边境地区农村居民的证明

5、  经市(地)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病残儿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应当提交所在市(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统一组织的鉴定小组出具的鉴定结果

6、  特殊情况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7、  夫妻一方经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患有不孕(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恢复生育能力的,应当提交《收养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情况证明,以及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患有不孕(育)症的诊断书

8、  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生育二个子女的,应当提交原历次婚姻的离婚判决(或协议)书

9、  在小城镇建设中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夫妻,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提供的关于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不超过两年的证明

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2、初审 
3、审批 
4、备案
办理时间 承诺期限: 30个工作日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联系电话



办公时间

1、兴安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局

服务地址:兴安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局


联系电话:0468-3629268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兴安区卫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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