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政规〔2020〕1号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
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
一、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表1中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烟度排放的Ⅲ类限值要求的各类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等。
二、禁用区划定范围:中心城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北至湖滨路、团结桥、新兴路,东至一马路、煤城路、天祥路、奋斗桥、昌盛路、南选路、血站街、工交路、南山路,南至水利街、昌南路,西至学府路、支架路、西解放路、胜利路、湖北路等合围区域(含以上道路)。
三、应急抢险工程、应急清雪使用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使用区域限制。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鹤岗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范围图
鹤岗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