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区应急管理局2021年度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编制情况公示

发布时间:2021-02-03 21:48:00
发布来源:兴安区应急管理局

2021年,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区工作实际,制定了《兴安区应急管理局2021年度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经兴安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正式印发。

特此公示。


兴安区应急管理局2021年度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依法行政工作,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8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5〕108号)要求,结合我区

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编制2021年度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领导,齐抓共管,强力推进依法治安,严格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推动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防范遏制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工作目标: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对直接监管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检查1次,其他综合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每两年至少检查1次;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职责,指导、督查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加强监管执法工作;按时完成行政许可服务事项,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治理和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

根据三定方案规定,应急管理局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煤矿除外)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本局监管生产经营单位28家。烟花爆竹零售网点5家(临时零售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6家(含加油站4家);非煤矿山企业1家;冶金、机械、建材、轻工等重点监管生产经营企业16家。

三、执法检查

根据往年执法工作效率,每个单位除检查外,对发现隐患和问题的需制作并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还需进行复查;对立案处罚的案件,要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对改正情况再次进行复查;每次必须两人以上参加。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全年本机关可安排检查企业23家,其中确定性检查19家,占计划的82.6%;随机抽查(含暗查暗访)4家,占17.4%。

四、监督检查的形式、方法、内容、范围和频次

(一)监督检查形式

监督检查主要分为重点检查、暗查暗访、双随机抽查和联合检查等检查方式,各项检查方式按照有关规定开展。

(二)监督检查方法

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通过现场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必要时可以采取查验、检验、鉴定、勘验、登记、统计等方式了解情况。

(三)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以行政权力清单为基础,主要对企业的台账资料、现场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依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重点监督检查内容如下: 

1.依法通过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的情况;

2.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情况;

3.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4.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5.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6.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其教育培训档案的情况;

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8.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9.对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10.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11.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12.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13.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14.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问题的情况;

15.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以及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情况;

16.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17.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以及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的情况;

18.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19.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四)监督检查范围

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建材、轻工、机械、商贸企业,涉及有限空间、粉尘涉爆以及涉氨制冷的工贸企业为重点监督检查范围。

(五)安全监管执法人员确定

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确定执法检查人员

(六)监督检查频次

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和非煤矿山企业检查应做到全覆盖,每年原则上不少于1次。

2.综合监管的抽查的企业每年随机检查数不少于总数的10%,对被抽到企业的检查原则上不少于1次。

五、监督检查安排

(一)监管单位检查

对区应急管理局确定的监督检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检查。

(二)重点时段检查

2-3月,5-6月,9-10月,12月,如遇重大活动另行增加检查频次。

(三)重点事项检查

1.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

2.对存在有限空间、粉尘涉爆的工贸企业开展监督检查;

3.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开展检查;

4.上级部门布置的各类专项检查;

5.其他需要由区应急管理局开展的检查。

按照区委、区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区应急管理将积极组织或参与公安兴安分局、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发改局、区商务局等部门开展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检查。

六、其他执法监督及综合监管事项

(一)切实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主题宣传活动。6月份,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月、安全生产咨询日、应急预案演练活动;组织参加国家和省市组织的安全文化宣传活动。

加强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专门教育培训。加强日常安全培训,执法检查时,将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三项岗位”培训情况作为必查内容,努力提高“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率。

加大安全监管常态宣传力度。创新形式、创新内容、创新手段,做好安全生产宣传的正面舆论引导工作。围绕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安全生产问题,向社会广泛传播和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促进信息公开、信息发布的规范化、制度化;做好安全生产重要会议、重大决策、重要活动的宣传报道,为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提供精神动力和舆论支持。

(二)行政执法

本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本局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审查条件,规范审查程序,限时办结许可事项,把好安全生产准入关口。

(三)认真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安全监管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

积极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无证和证照不全、依法取缔关闭又死灰复燃以及瞒报事故、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和抗拒安全执法等严重非法违法行为,有效遏制重点行业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现象。

组织开展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在重大节日、重点时期、重要时段区安委办组织安全生产联合大检查。

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并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责任追究。

(四)指导区内相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督促全区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和到期复评工作。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和到期复评工作,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稳步提升全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水平。

七、监督检查要求

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规范检查行为,确保工作质量:

(一)实行“谁检查、谁负责”,检查人员对监管执法检查情况负责;

(二)进入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人员必须是两人或两人以上,将检查内容告知被检查单位;

(三)检查人员应明确检查路线或检查场所,现场检查计划,认真做好记录,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被检查单位,由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

(四)检查人员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应依法采取现场处理措施,督促被检查单位立即予以纠正或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整改的情况进行复查;

(五)检查人员对涉及被检查单位商业秘密的信息应予以保密;

(六)视检查情况,根据有关规定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形式,促进和保证企业安全生产。

八、其他事项

本执法计划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执法计划有下列情形需作出重大调整的,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重新履行报批手续:

(1)对执法检查的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单位和重点事项作出变更;

(2)执法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增减幅度超过原计划的20%以上;

(3)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和本机关认为需要报批的其他情形。

执法计划进行部分调整或者变更的,由本机关及时制作有关文件,以存档备查。


企业类别 企业数 覆盖比例(%) 列入计划 确定性检查 随机检查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2 100% 2 2 0
加油站 4 100% 4 4 0
烟花爆竹零售 5 100% 5 5 0
非煤矿山 1 100% 1 1 0
工矿商贸企业 13 60% 8 4 4
涉氨制冷、有限空间、粉尘涉爆的工贸企业 3 100% 3 3 0
合计 28 82.00% 23 19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