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兴安区“4.15”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1-06-10 16:30:00
发布来源:兴安区“4.15”事故调查组

2021年4月15日,鹤岗市宏利源石材有限责任公司矿区周边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要求,区政府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兴安分局、区工会、区纪委监委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区委常委、副区长王殊岩任组长,展开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概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鹤岗市宏利源石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30400MA19EM8393,成立于2017年05月23日,法定代表人为宋和伟,经营范围包括建筑装饰用石开采和建筑用石加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位于鹤岗市兴安区红旗乡长胜村。2020年12月19日,兴安区应急管理局在对鹤岗市宏利源石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于2020年11月8日到期后未办理延期手续,向该企业下达了暂时停产停业的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此后企业一直处于停产停业状态。

(二)事故发生涉事人

1.张秀英,女,鹤岗市宏利源石材有限公司股东,与李德满有90万元的债务(有欠条证明)。张秀英于2020年11月份将肇事铲车和2020年9月份生产的石材料(肇事地点石材料)抵账给李德满。

2.李德满,男,鹤岗市新陆煤矿退养工人,肇事铲车司机的雇佣者和事故发生地点石材料堆的实际产权人及销售者,将石材料出售给伊春买主。

3.袁宝金,男,肇事铲车司机,2011年7月12日取得土石方机械操作工职业资格证书,一直未复核,2021年4月2日,李德满雇袁宝金开铲车,每日工资200元。

(三)事故地点概况

鹤岗市宏利源石材有限责任公司矿区外300多米公共区域处石材料堆旁。现场共有三大堆石材料,西面堆放的是12规格的加工石,中间放的是13规范的加工石,东面堆放的是24规格的加工石,肇事地点在12规格的石材料堆旁边。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李德满将石材料卖给张忠华,张忠华派张雷联系伊春市圣锋道路运输有限公司,雇佣该公司大货车拉石材料。2021年4月15日5时30分许,5辆来自伊春的大货车来鹤岗市宏利源石材有限责任公司矿区周边一石材料堆拉料。4月15日6时,袁宝金开始装车,第一车石料装完后车开出去,第二辆车随后停进来,第二辆货车司机龚学滨下车活动。6时10分许,袁宝金给第二辆车装了一铲石料后发现第二铲料不好,按照规定需把不好的石料堆到24规格料堆上去,不能给客户装车,袁宝金端着这铲不好的石料往后倒车,然后向12规格料堆甩尾,左后车轮将大货车司机龚学滨撞倒并发生碾压,导致脑部受损。

(二)事故救援情况

4月15日6时15分许,袁宝金发现龚学滨出事后立即通知雇主李德满,死者同行人员拨打110、120电话,7时许,120抵达事故现场,医护人员现场确认其已死亡。经过公安和应急工作人员现场调查后,10时许,死者尸体拉往天逸园殡仪馆暂存。经鉴定,死者龚学滨为脑组织外溢造成死亡。

(三)事故善后处理

货主李德满与死者家属协商达成一致,赔偿死者家属100万元,并签订了书面协议,死者家属也承认死者存在一定的责任,货主李德满得到了死者家属的谅解,并承诺以后不再追究此事。死者尸体4月22日在鹤岗市火化后,骨灰被带回伊春金山屯。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死者龚学滨,男,52岁,黑龙江省伊春市金山屯人,伊春市圣锋道路运输有限公司员工。

(二)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10万元。

四、调查组调查结论

经过事故调查组调查,事故发生地位于企业矿区界外300余米公共区域,出事地点石材料堆所有权和销售权归自然人李德满所有,并且李德满不是企业员工,企业处于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停产停业阶段,经调查组所有成员开会讨论一致认定:“4.15”事故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应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事故统计核销。


兴安区“4.15”事故调查组

202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