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兴安区“4.15”车辆伤害事故统计核销建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1-06-10 16:36:00
发布来源:兴安区应急管理局

2021年4月15日6时许,鹤岗市宏利源石材有限责任公司矿区周边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区政府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兴安分局、区工会、区纪委监委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区委常委、副区长王殊岩任组长,展开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经过事故调查组调查,事故发生地位于企业矿区界外300余米公共区域,出事地点石材料堆所有权和销售权归自然人李德满所有,并且李德满不是企业员工,企业处于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停产停业阶段,经调查组所有成员开会讨论一致认定:“4.15”事故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安监总厅统计〔2016〕80号)第七条之规定,经严格审核,不予纳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现对该事故统计提出核销建议,并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2021年6月10日—2021年6月16日。

在公示期间,对公示的该统计核销建议有异议、意见的,可来信、来电反映。

受理单位:鹤岗市兴安区应急管理局

受 理 人:徐广亮

联系电话:0468-3630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