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名称:鹤岗市宏利源石材有限责任公司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案。
2.处罚决定书文号:(鹤兴)应急罚〔2021〕0001号。
3.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400MA19EM8393。
4.案由: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类违法。
5.违法行为:该公司企业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7.处罚决定部门:鹤岗市兴安区应急管理局。
8.处罚决定时间:2021年6月15日。
9.处罚内容:对单位处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0.处罚结果:执行完毕,已结案。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政府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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