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政务公开督查制度

发布时间:2021-12-10 1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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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

为确保我市政务公开的真实、规范、有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省、市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特制订本监督检查制度。

由全市各界人士12人组成的义务监督小组实行监督,并发放义务督查证行使监督权利,市政务公开办定期听取他们反映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并采取相应措施。

一、监督员的工作职责:

依据政务公开有关政策规定,对全市各单位、窗口单位的政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监督检查的实际情况和群众反映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认真完成市政府政务公开及效能建设办公室布置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市政务公开及效能建设办公室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监督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贯彻落实情况; 

(二)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随机对全市各单位、窗口单位的政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全市各单位部门及其人员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进行调查和监督; 

(四)对发生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当事人或知情人要求其说明情况; 

三、监督员的工作纪律:

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开展监督检查活动时,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要廉洁自律,注意形象,不能因个人原因,给被检部门和单位带来不便和增加负担。不得持《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证》从事与政务公开监督工作无关的活动。对长期不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工作职责或严重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予以解聘。

四、政务公开及效能建设办公室负责对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的管理、联络工作,及时向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通报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为监督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五、各单位要积极支持政务公开监督员的工作,认真听取监督员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办理和落实。

六、 鼓励全市各界群众积极参与政务公开的监督活动。各县、区政府必须设立政务公开监督举报信箱、监督电话,并向群众公布。对群众反映、举报的问题,特别是对群众“点题公开”而未公开的问题,监督员要及时调查,并将调查意见上报市政务公开及效能建设办公室,由市政务公开及效能建设办公室作出处理,并责成相关部门及时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