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23 10:14:00
发布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并做好衔接工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黑政办函〔2015〕16号)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编制目的

1.编制依据

1.适用范围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省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应急联动机制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体系建设

2.企业、单位应急体系建设

3 预警预防机制

3.信息监测

3.预防预测

3.预警处置

4 应急响应与处置

4.事故分级标准

4.分级响应

4.事故报告

4.响应程序

4.现场救援原则

4.信息发布

5 应急结束与处置

5.结束程序

5.善后处理

5.社会救助

5.保险

5.救援总结评估和备案

5.事故调查处理

5.责任追究

5.档案的归集整理

6 应急保障

6.通信与信息保障

6.队伍物资保障

6.救援装备保障

6.医疗卫生保障

6.公共基础设施保障

6.经费保障

7 预案管理

7.宣传、培训

7.应急演练

7.预案更新

7.预案实施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安全事故(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安全事故)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提高应对房屋市政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防止次生灾害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1.3 适用范围

1.3.1 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以下简称在建工程)施工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或者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3.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既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下简称既有建筑和市政设施)出现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重大险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可能造成伤亡,对周边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威胁或者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省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1.省指挥部

指挥长:省政府分管副省长

副指挥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

成员: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总工会、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中国银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分管领导。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协调全省房屋市政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掌握事态发展,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决定启动或终止房屋市政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3)设立房屋市政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总指挥,必要时协调驻黑部队、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向国务院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2.1.省指挥部办公室

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主任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分管副厅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事发地所在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分管城建工作副市长(专员)兼任。各成员单位应在办公室设置联络员并健全联络方式。

主要职责:

(1)具体承担省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房屋市政重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规定。

(3)制定全省房屋市政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和完善全省房屋市政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网络。

(4)组织开展房屋市政事故应急救援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5)指导、协调全省房屋市政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调动全省建设系统应急救援资源,必要时请求政府及有关部门协助。

(6)组织开展省指挥部房屋市政安全事故应急值守相关工作,及时向省指挥部、省政府和住建部报告事故救援的动态信息。

2.1.3 成员单位职责

省委宣传部负责引导社会舆论,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开展相关宣传报道工作。

省委网信办负责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网络舆论引导和网络舆情监控应对处置。

省总工会负责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国务院挂牌督办事故发生后,参与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省公安厅负责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协调组织力量封闭保护现场,维持秩序,疏导交通,保证事故处理顺利进行。

省司法厅负责指导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维护相关人员合法权益。

省财政厅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资金的筹集工作。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事权负责为在房屋市政安全事故中遭受伤害的职工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按规定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省生态环境厅参与组织因房屋市政安全事故导致的突发重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根据省政府应急工作制度和办法,制定事故应急预案,确定应急组织机构负责人;指导建立并完善全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及时了解掌握我省事故及突发事件;及时向省政府、住建部报告事故及突发事件情况;指导我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应急技术研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房屋市政安全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协调各地交通运输部门组织运输力量参与救援工作。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房屋市政安全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协调组织运送伤亡人员,协调救护人员、医疗单位工作,保证事故救援顺利进行。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房屋市政安全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救援行动,综合协调安全事故处置,按照省指挥部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涉及特种设备的房屋市政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省气象局负责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实时监测和预警预报等服务。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房屋市政安全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恢复受损的线路、抢通阻断的业务,并随时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中国银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负责协调各保险公司及时排查伤者投保情况并积极开展理赔。

事发地人民政府在启动省级预案前,负责指挥、协调当地各有关部门、综合应急救援力量开展房屋市政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启动省级预案后,负责组织做好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先期应急处置和救援的后勤保障等工作。完成省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2.1.4 现场指挥部

根据房屋市政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应急救援实际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由省指挥部副指挥长任总指挥。

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指挥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2)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订并实施应急救援方案。

(3)决定采取控制、平息事态的应急处置措施,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现场应急救援。

(4)及时报告应急处置和救援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和支援请求。

现场指挥部下设指挥协调组、应急处置组、医疗救护组、安全保卫组、信息发布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理组、技术专家组等8个工作组。

指挥协调组:负责事故(险情)应急救援的指挥协调,调集应急专家和应急救援队伍,制定应急救援方案等工作。

应急处置组:负责制定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实施人员搜救、工程抢险和事故现场清理等工作;控制危险源,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

医疗救护组:负责事故灾难中致伤、致残、致病人员的抢救治疗工作,协助调运急救药品、器材,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医疗保障;进行事故现场卫生防疫工作。

安全保卫组:负责事故影响区域的警戒和交通管制,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

信息发布组:负责事故(险情)信息发布等工作,及时妥善处置媒体网络舆情。

后勤保障组: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求,及时提供资金、物资、装备、食品、交通运输、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方面的后勤服务资源保障。

善后处理组:负责组织事故区域需疏散人员的转移、安置,对在事故中受伤和遇难者家属的接洽和情绪安抚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协调企业开展工伤保险理赔和民事赔偿。

技术专家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涉及相关专业技术领域的省指挥部成员单位配合,组成包括工程岩土、建筑结构、建筑机械、建筑设备、卫生防疫、安全管理等方面专家的技术专家组,负责对应急救援方案、应急处置办法、事故发展趋势等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应急救援行动的决策、指挥提供技术支持,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2.应急联动机制

省指挥部根据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需要,必要时协调军队、武警部队、民间专业救援队伍等第三方救援机构参与救援。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体系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成立房屋市政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应急救援职责应包括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工作制度;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住建主管部门报告房屋市政安全事故情况;指挥协调本地区房屋市政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房屋市政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等。

2.企业、单位应急体系建设

各级主管部门应指导建筑施工企业、房屋产权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成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宣传培训。

预警预防机制

3.信息监测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在建工程质量安全检查、风险隐患排查及隐患整改工作,加强对既有建筑和市政设施存在的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建立普查、登记、评估和管理等制度。要通过日常巡查、基层单位上报、社会公众投诉等多种渠道收集信息,对信息及时汇总、分析和处置。

3.预防预测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历年来房屋市政安全事故特点、辖区内天气气候趋势预测、日常监管及隐患排查信息等,对在建工程和既有建筑和市政设施安全风险进行分析预测,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措施或应急预案,做好预防及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3.预警处置

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按照职责分工迅速核实情况,并积极采取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应急响应与处置

4.事故分级标准

根据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房屋市政安全事故等级分为四级: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和一般事故(Ⅳ级)。

4.1.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1)在建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2)既有建筑和市政设施出现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重大险情,发生或可能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4.1.重大事故(Ⅱ级)

(1)在建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2)既有建筑和市政设施出现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重大险情,发生或可能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4.1.较大事故(Ⅲ级)

(1)在建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2)既有建筑和市政设施出现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重大险情,发生或可能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1.一般事故(Ⅳ级)

(1)在建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2)既有建筑和市政设施出现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重大险情,发生或可能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分级响应

对照事故的分级,应急响应分为4级。

4.2.Ⅳ级响应

一般事故(Ⅳ级)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救援力量立即赶到事故现场施救;住建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专业抢险、警戒保卫、通信联络、医疗救护、维护交通秩序、供水、供电等后勤保障及事故善后处理等工作,会同应急管理、工会等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4.2.Ⅲ级响应

较大事故(Ⅲ级)发生后,事发地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救援力量立即赶到事故现场施救,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事件信息;市(地)住建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专业抢险、警戒保卫、通信联络、医疗救护、维护交通秩序、供水、供电等后勤保障及事故善后处理等工作,会同应急管理、工会等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必要时,省指挥部可派出工作组到事故现场了解事故相关信息,指导救援工作。

4.2.Ⅱ级响应

重大事故(Ⅱ级)发生后,省指挥部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向省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报告事故信息;组织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迅速开展应急救援行动;设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实施救援;组织专家协助事故处置调查;向省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续报事故救援情况。必要时,建议省政府向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提出支援请求。

4.2.Ⅰ级响应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发生后,省政府迅速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全省力量开展处置救援,向国务院报告事故信息和救援情况,同时请求国家启动国家级相关应急预案。省指挥部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迅速开展应急救援行动;设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实施救援;组织专家协助事故处置调查;向省政府和住建部报告事故救援情况。

4.事故报告

4.3.报告程序

房屋市政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4.3.报告内容

1.房屋市政安全事故发生后及时上报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事故类别、人员伤亡、人员受困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2)事故报告的单位、签发人、报告人及报告时间。

(3)在建工程需上报有关施工单位名称,企业资质等级。

(4)既有建筑和市政设施需上报已经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要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

2.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以下内容:

(1)在建工程需上报有关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名称、企业资质等级情况,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姓名及执业资格。

(2)在建工程需上报工程招标、施工许可证发放、安全监督部门情况。

(3)事故原因分析。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后续措施。

(5)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响应程序

4.4.省指挥部办公室接到Ⅰ级、Ⅱ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分析事故性质,提出处置建议并及时向省指挥部报告,同时将事故情况报告省政府和住建部。如有需省政府协调解决事宜,报告时一并提出处置建议。

4.4.省指挥部迅速与事发地应急指挥部建立联系,了解并核实有关事故和处置情况。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范围,随时向省政府和住建部汇报事故处置进展情况;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应急工作。

4.4.省指挥部召开成员单位和专家组会议,根据事故和应急情况提出建设工程抢险、抢修等工作方案,组织工作组赴现场协助、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4.4.现场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工作具体实施,并准确记录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如需外部救援的,应及时向应急救援队伍发布救援命令或者向签有应急救援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发出救援请求。

4.4.各地在抢险救援应急处置中,需跨地区调配应急物资、救援力量的,由省指挥部集中统一调配。

4.4.使用完毕或者应急救援结束后,及时归还依法调用和征用的财产。财产被调用、征用或者调用、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4.现场救援原则

应急救援队伍应快速、准确、有效进行现场施救,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房屋市政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作为首要任务。要采取果断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升级。现场救援应遵循以下原则:

4.5.抢救遇险人员。房屋市政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首先救治伤员,并及时转送医疗单位救治。

4.5.避免发生新的伤亡。伤亡人员救出后,应撤出无关人员,对事故现场临时封闭,避免再次发生伤亡。

4.5.消除隐患及排险。应及时组建专家组和工程抢险队伍进入事故现场,两者通力合作,消除隐患,控制事态,避免发生次生灾害。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4.5.及时切断事故现场电力和燃气,防止引发火灾和爆炸,对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的物资,应及时进行安全转移。

4.5.对获救伤员,应及时登记造册。必要时,由卫生健康部门对事故现场消毒防疫。

   4.信息发布

省指挥部对重特大房屋市政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依据权威部门发布的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有序引导舆情。必要时,指导有关部门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一般情况下,重大以下级别房屋市政安全事故的新闻发布和报道由事发地相关部门会同有关宣传部门组织实施。

应急结束与处置

5.结束程序

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应急响应启动单位负责宣布应急响应终止。特殊情况下,由省政府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5.善后处理

事发地人民政府要督促协调有关单位依法认真做好死、伤者家属的安抚、赔偿及其他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5.社会救助

省应急管理厅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统计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司法行政部门指导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涉及的人员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团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5.保险

房屋市政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及时开展保险受理、按规定做好赔付工作。

5.救援总结评估和备案

应急结束后,事发地住建主管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分析总结事故灾难抢救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建议,形成应急救援总结评估报告,于应急结束后30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住建主管部门备案。

5.事故调查处理

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积极配合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或组织事故发生单位开展事故调查,认真吸取教训,及时整改。

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应依据有关人民政府的批复文件等相关事故材料,依法依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

5.责任追究

省指挥部负责对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整改。对在应急处置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或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档案的归集整理

各级住建部门要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下,积极做好事故档案归集整理工作,确保事故档案的完整、准确。

应急保障

6.通信与信息保障

6.1.指挥部协调有关成员单位,采取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原则,依托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网络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保障应急状态下的指挥通信联络。

6.1.指挥部指导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建立全省住建重大危险源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

6.1.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必须掌握本地人民政府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方式。

6.队伍物资保障

6.2.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满足处置较大房屋市政安全事故需要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并储备一定数量的设备物资。要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根据需要及时补充和更新。

6.2.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应依托辖区内大型建筑施工企业,进一步强化房屋市政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健全应急队伍运行机制,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当发生房屋市政安全事故时,根据现场处置需求,及时调遣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6.救援装备保障

根据住建行业事故的特点,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掌握本地区的大吨位轮式或履带式起重吊车、挖掘机、装载机、运输车辆、混凝土和金属结构切割设备、自升式作业平台等设备储备情况,进行信息备案,并定期进行确认。

6.医疗卫生保障

各地卫生健康委员会要建立卫生应急队伍和保障体系,根据需要及时组织队伍赶赴现场开展紧急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伤员及家属心理疏导等工作,为受灾地区提供必要的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援助。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要积极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6.公共基础设施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部应掌握本地区的煤、电、油、气、水、卫生防疫等部门的应急联络方式,进行信息备案,并定期进行确认。

    6.经费保障

    6.6.各级财政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负责落实应由同级人民政府承担的房屋市政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经费。各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承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工作职责,编制项目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安排。

6.6.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预案管理

7.宣传、培训

7.1.宣传

(1)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负责住建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

(2)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应向住建行业公布应急组织机构的详细信息。

(3)各级主管部门应指导建筑施工企业、房屋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工作。

7.1.培训

指挥部要制定预防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置知识的培训计划,提高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1)省指挥部应定期对成员单位相关人员开展应急知识常规培训,各成员单位具体负责对本单位应急救援人员的岗前培训。市级住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房屋产权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急救援人员的培训,培训至少每年开展1次。

(2)培训工作要合理设置课程、分类指导、严格考核,保证培训工作的质量。

(3)培训工作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定期与不定期多种组织方式。

7.2 应急演练

7.2.省指挥部应当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演练,本预案应急演练至少每2年进行一次。

7.2.各级主管部门应指导、督促建筑施工企业、房屋产权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半年进行1次应急预案演练;在建工程项目按照基础施工、主体施工和装饰施工三个阶段,分别进行1次应急预案演练。

7.预案更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更新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预案实施

 7.4.本应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4.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