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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法律责任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4-03-04发布来源:鹤岗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浏览次数:字体:[ ]

    关于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

    法律责任的通告


           为预防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维护公共秩序,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的法律责任通告如下:

           一、公民应当将电动车停放在安全地点,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专用通道及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楼道、走道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

           二、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不得违反消防安全要求在禁止停放的区域、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区域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三、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将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因违规停放、充电导致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五、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大市民要切实提高消防安全意识,自觉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及业主大会要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的管理力度,对违规行为要予以制止。

     

          鹤岗市消防安全委员会

            202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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