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区关于2023年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

发布时间:2024-03-21 11:16:00
发布来源:区财政局

兴安区关于2023年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


近年来,我区财政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服务改革发展大局,资产管理日益规范,不断拓展新思路,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不断提升,为行政事业单位履职尽责提供有力保障。

一、基本情况

(一)资产管理范围

此报告以2023年资产年报为依据。截至2023年末,纳入我区资产管理范围的单位共20家,分别是兴安区人民政府、红旗镇人民政府、兴安区煤矿安全稽查大队、兴安区市容和环卫园林中心、兴安区民政局、兴安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兴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和健康服务中心)、兴安区红旗镇卫生院、鹤岗市红旗一校、鹤岗市兴安三校、鹤岗市大陆南小学、鹤岗市第八中学、鹤岗市第十八中学、鹤岗市第二十五中学、鹤岗市第二十六中学、鹤岗市第二十七中学、鹤岗市教育第八幼儿园、鹤岗市教育峻德幼儿园、鹤岗市教育兴安幼儿园、鹤岗市教育大陆南幼儿园。

(二)资产总体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区资产总额(账面净值,下同)16,221.81万元,负债总额3,272.93万元,净资产12,948.88万元。

1.资产分布情况。我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8,841.18万元,占54.50%;事业单位国有资产7,380.63万元,占45.50%。

2.资产构成情况。流动资产2,929.83万元,占资产总额18.06%;固定资产10,276.10万元,占资产总额63.35%;在建工程497.29万元,占资产总额3.07%;无形资产3.22万元,占资产总额0.02%;公共基础设施2,515.37万元,占资产总额15.51%;无文化文物资产及保障性住房。

3.固定资产构成情况。房屋和构筑物7,128.86万元,占固定资产总额的69.37%(其中,房屋6,212.88万元,占固定资产总额的60.46%);设备2,404.13万元,占固定资产总额23.40%(其中,车辆357.82万元,占固定资产总额3.48%,单价100万(含)以上(不含车辆)设备425.23万元,占固定资产总额4.14%);图书和档案65.89万元,占固定资产总额0.64%;家具和用具676.78万元,占固定资产总额6.59%;

(三)资产管理情况

1.资产配置情况。2023年度,我区配置固定资产2,927.29万元(账面原值,下同)。配置房屋和构筑物1,796.96万元,占配置固定资产总额61.39%;配置设备982.95万元,占配置固定资产总额33.58%;配置图书和档案1.28万元,占配置固定资产总额0.04%;配置家具和用具146.10万元,占配置固定资产总额4.99%。

2.资产处置情况。2023年度,我区处置资产179.07万元。资产类别均为固定资产。从处置形式上分析,无偿划转62.88万元,占处置资产总额的35.12%;报废116.19万元,占处置资产总额的64.88%。

3.资产收益情况。2023年度,我区出租出借资产收益92.55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收益73.77万元,占79.7%;无形资产收益18.78万元,占20.3%;资产处置收益0.2万元,其中:本期处置资产收益0.2万元,占100.00%。

二、审议意见贯彻落实情况

根据《兴安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关于<截至2022年末政府债务情况的报告>等五个报告的审议意见》中关于《兴安区2022年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的四点审议意见,区财政局认真对照,持续规范资产管理。

(一)实行资产统一管理

以全面摸清“家底”为原则,研究制定《2023年兴安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进行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真实、完整反映我区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

(二)规范资产入账工作

将文化资产、电教设备等固定资产纳入本年度资产清查工作方案当中,清查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各类文化资产、电教设备,重点检查取得方式、资金来源、入账情况等相关信息,规范其入账工作。

(三)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依据审批权限和相应程序,清查各单位国有资产应入账未入账、产权不清晰等历史遗留问题,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推动区级资产账实相符,抵御固定资产流失风险。

(四)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盘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及兴安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将盘活方案与清查工作合并开展,核实资产使用状态,完善闲置资产数据信息,加强资产统筹,提高资产利用效率。

三、资产管理工作完成情况

(一)持续贯彻资产管理制度

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黑财规审[2018]19号)和《鹤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明确鹤岗市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及流程的通知》(鹤国资发[2018]3号)、《兴安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对我区国有资产进行管理。

(二)积极开展资产管理工作

强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组织开展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全面摸排、踏查相关资产现状,梳理全区房屋、土地台账,为规范管理奠定基础。督促区属各单位对资产进一步梳理,完善相关信息,规范出租流程。对清查中发现的历史遗留问题分类处置,规范管理,通过定期对资产处置,本年未发生国有资产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国有资产发挥最大效益。

(三)大力强化管理人员能力

财政部门发挥监督职能,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人员的有效宣传引导,加大资产管理培训力度。在思想上提高对国有资产重视程度和责任意识,在实践上提升业务水平,避免违法违规操作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四、资产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区资产管理工作日趋规范,取得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一是部分预算单位日常管理还不够严格,存在资产盘点不及时、会计核算不规范等问题。二是责任分工还不够明确,一些单位资产管理人员的权力与职责分工不细,存在越权管理或无人监管情况。三是部分预算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缺乏连续性,人员更换较频繁,职责落实不到位。

五、下一步工作思路

(一)促进国有资产规范化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将借上年度资产清查盘点工作成效,排查我区用地手续不完善、房地信息登记不一致、土地权属存在争议等历史遗留问题。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法依规和从旧兼从优的原则对问题妥善处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二)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

强化财政部门综合管理职能,进一步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管理主体责任,部门间联动配合,构建以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纪检监督为主体的监督体系,实现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全方位、全过程监管。同时,强化社会监督力量,适度引入第三方审计模式。

(三)加强资产管理队伍建设

财政部门将持续打造资产管理人员队伍,加大资产管理强度,细化分工,始终抓好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同时,配合预算单位择取优秀的专业人员充实到资产管理队伍中。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强化国有资产管理人员工作中涉及的法律法规、制度程序、电子系统等内容学习掌握,切实提升资产管理人员业务能力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