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督导评估实施办法
(暂行)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做好我省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规范程序,严格标准,提高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积极引导各市(地)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创建工作,依据教育部《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申请认定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国家督导评估认定工作规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黑龙江省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2018-2022年)》《黑龙江教育现代化2035》,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持续巩固提高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全面提升义务教育质量,不断缩小城乡、校际差距,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督导评估原则
(一)重硬件,更重软件。评估每一所义务教育学校达到全国统一标准的同时,重点考察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学校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情况。
(二)重指标合格,更重群众满意。评估申报县各项指标达到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标准的同时,重点调查当地人民群众对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认可程度。
(三)重督促,更重指导。既注重督促各地推进优质均衡发展工作的总体进度和年度进度,更注重整个建设过程中的过程性督导和具体指导。
(四)重数量,更重质量。既注重督促按规划完成建设任务,更注重严格标准,严把质量,以质量均衡为核心,成熟一个,认定一个。
三、督导评估对象与范围
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的对象是县(含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国家划定的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以下统称县)。
督导评估范围是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列入国家教育事业统计中的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包括小学(含教学点)、一贯制学校、初级中学、完全中学、特殊教育学校。
四、督导评估申报条件
(一)县域通过国家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认定三年以上,基本均衡发展认定后年度监测持续保持较高水平。
(二)申报前三年未发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规定指标不达标现象,其中小学、初中差异系数要求不超过0.60、0.50。
(三)在国家或省级义务教育质量监测中,相关科目的学生学业水平达到Ⅲ级以上,且校际差异率低于0.15。
(四)按义务教育优质均衡规定指标测算的小学、初中校际差异系数分别不高于0.50、0.45。
(五)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县(市、区)不得申报:
1.存在以考试方式招生的;
2.存在违规择校行为的;
3.存在重点学校或重点班的;
4.存在“有编不补”或长期聘用编外教师的;
5.申报当年该县(市、区)教育系统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严重违纪违规事件,发生“校闹”、社会舆论关注或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6.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督导评估主要内容与标准
(一)资源配置:主要是县域义务教育学校(不含特殊教育学校、职业学校及不足50人的教学点)校舍、教师、仪器设备等7项指标配置水平和每项指标校际均衡情况。
(二)政府保障程度:主要是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职,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情况,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的工作成效等15项指标。
(三)教育质量:主要是县域义务教育普及程度、学校管理水平、学生学业质量、综合素质发展水平等9项指标。
(四)社会认可度:主要是公众对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落实教育公平政策、推动优质资源共享,以及义务教育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素质教育、考试评估制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取得的成效的满意程度。
(督导评估具体内容与标准详见附件1、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详见附件2)
六、督导评估程序和方法
(一)县级自评。县级人民政府对照督导评估内容与标准,对本县域内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状况进行自评。自评达到要求的,向市级教育督导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县级申请市级复核材料主要包括:
1.自评报告。
2.填报《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申报表》(见附件3)。
3.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的关于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工作相关政策文件汇编(仅报电子版)。
4.县级关于申请市级复核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的函。
申请市级复核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机构加盖公章报送。
(二)市级复核。市级教育督导部门对县级申报的材料审核合格后,逐一组织实地复核,对复核合格的,向省级教育督导部门提出督导评估申请,并将相关材料上报省级教育督导部门。
市级申请省级督导评估材料主要包括:
1.市级关于申请省级督导评估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的函。
2.市级复核报告。主要包括受检县(市、区)总体评估结论和资源配置、政府保障程度、教育质量、社会认可度四个方面的评估结论,主要成果、存在的主要问题、复核意见和建议等。
3.社会认可度调查实施方案(含问卷)及问卷调查和实地走访结果分析报告(纸质版一式三份、电子版)。
4.市级在本级媒体上发布向省级申请评估验收县(市、区)名单的公告。
5.提交申报县(市、区)相关材料:《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申报表》及自评报告(纸质版一式三份、电子版);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的关于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工作相关政策文件汇编(仅报电子版)。
申请省级评估验收须经市级人民政府同意,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机构加盖公章报送。
(三)省级督导评估。省级教育督导部门根据县级自评和市级复核结果,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审核合格后组织对申报县(市、区)逐一进行实地督导评估。督导评估前向社会公告,督导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对通过省级督导评估的县(市、区),报请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审核批准后,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向教育部提交审核认定申请。
实地督导评估方法:
督导评估组听取县级人民政府工作汇报,现场向政府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提出质询;查阅相关资料,核实相关数据;实地查访政府相关部门;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义务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教学点,同时可视情况对部分幼儿园、高中进行延伸查访;召开相关人员座谈会;对学生、教师、家长、社会人士随机访谈;向受检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反馈。
省级申请国家审核认定材料主要包括:
1.省级关于申请认定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的函。
2.省级对县(市、区)的评估报告,其中包括省级对被评估县(市、区)的总体评估结论,以及对资源配置、政府保障程度、教育质量、社会认可度四个方面的评估结论。
3.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申报表(见附件3)。
4.申请认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的关于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工作相关政策文件汇编(仅报电子版)。
5.社会认可度调查实施方案(含问卷)及问卷调查和实地走访结果分析报告。
6.省级申报前在媒体上发布的关于对申请认定县(市、区)进行督导评估的公告。
以上材料须同时报送电子版。
申请国家认定材料须经省级政府同意,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机构加盖公章报送。
(四)国家评估认定。国家评估认定工作包括资格审核、社会认可度调查、指标审核、实地核查、结果认定五个流程,依次进行。在资格审核、社会认可度调查、指标审核、实地核查流程中,如发现存在未达到《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规定标准要求的情况,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即终止对该县(市、区)当年的评估认定工作,同时终止对该县(市、区)所在省当年的评估认定工作。
(五)监测复查。建立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监测和复查制度,对已通过国家评估认定的县(市、区)按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标准进行监测和复查。对监测复查结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县(市、区),由教育部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对连续两年下滑的县(市、区),将撤销其“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称号。
七、督导评估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作为重点督政工作,积极争取本级政府的领导,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和基层学校,做好过程性督导和评估工作。
(二)强化培训。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各级各类督学的相关业务培训,熟练掌握相关标准、评估指标体系、评估程序和办法,做到精准督导、科学评估。
(三)严格把关。严格规范督导评估工作流程,严把督导评估标准,杜绝弄虚作假、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同时在保障督导评估质量的基础上努力减轻基层工作负担。
(四)严肃纪律。督导评估成员要加强自身建设,自觉维护教育督导人员良好形象。严格遵守八项规定,做到廉洁自律,注意工作安全。
本实施办法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黑龙江省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内容
与标准
2.黑龙江省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指标
体系
3.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申报表
4.《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申报表》
填报说明
附件1
黑龙江省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督导评估内容与标准
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包括资源配置、政府保障程度、教育质量、社会认可度四个方面内容。
一、资源配置
资源配置评估通过以下7项指标,重点评估县域义务教育学校在教师、校舍、仪器设备等方面的配置水平,同时评估这些指标的校际均衡情况。具体包括:
1.每百名学生拥有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小学、初中分别达到4.2人以上、5.3人以上;
2.每百名学生拥有县级以上骨干教师数:小学、初中均达到1人以上;
3.每百名学生拥有体育、艺术(美术、音乐)专任教师数:小学、初中均达到0.9人以上;
4.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小学、初中分别达到4.5平方米以上、5.8平方米以上;
5.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 小学、初中分别达到7.5平方米以上、10.2平方米以上;
6.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小学、初中分别达到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上;
7.每百名学生拥有网络多媒体教室数:小学、初中分别达到2.3间以上、2.4间以上。
每所学校至少6项指标达到上述要求,余项不能低于要求的85%;所有指标校际差异系数,小学均小于或等于0.50,初中均小于或等于0.45;对资源配置评估时,不含特殊教育学校、职业中学及不足50人的教学点。
二、政府保障程度
政府保障程度评估通过以下15项指标,重点评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职,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的工作成效。具体包括:
1.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规划布局合理,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2.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统一、教师编制标准统一、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统一、基本装备配置标准统一;
3.所有小学、初中每12个班级配备音乐、美术专用教室1间以上;其中,每间音乐专用教室面积不小于96平方米,每间美术专用教室面积不小于90平方米;
4.所有小学、初中规模不超过2000人,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义务教育阶段规模不超过2500人;
5.小学、初中所有班级学生数分别不超过45人、50人;
6.不足100名学生村小学和教学点按100名学生核定公用经费;
7.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不低于6000元;
8.全县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按规定足额核定教师绩效工资总量;
9.教师5年360学时培训完成率达到100%;
10.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和岗位总量内,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数量;
11.全县每年交流轮岗教师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不低于交流轮岗教师总数的20%;
12.专任教师持有教师资格证上岗率达到100%;
13.城区和镇区公办小学、初中(均不含寄宿制学校)就近划片入学比例分别达到100%、95%以上;
14.全县优质高中招生名额分配比例不低于50%,并向农村初中倾斜;
15.留守儿童关爱体系健全,全县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比例不低于85%。
以上15项指标均要达到要求。
三、教育质量
教育质量评估通过以下9项指标,重点评估县域义务教育普及程度、学校管理水平、学生学业质量、综合素质发展水平。具体包括:
1.全县初中三年巩固率达到95%以上;
2.全县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95%以上;
3.所有学校制定章程,实现学校管理与教学信息化;
4.全县所有学校按照不低于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
5.教师能熟练运用信息化手段组织教学,设施设备利用率达到较高水平;
6.所有学校德育工作、校园文化建设水平达到良好以上;
7.课程开齐开足,教学秩序规范,综合实践活动有效开展;
8.无过重课业负担;
9.在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中,相关科目学生学业水平达到Ⅲ级以上,且校际差异率低于0.15。
以上9项指标均要达到要求。
四、社会认可度
社会认可度调查的内容包括: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落实教育公平政策、推动优质资源共享等情况,义务教育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素质教育、考试评估制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等情况。社会认可度调查的对象包括:家长、教师、校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生及其他群众。
社会认可度调查的抽样数量,一般按申报县(市、区)常住人口的1.5‰确定。问卷调查对象中,学生家长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其他各类调查对象数量大体相当。
社会认可度达到85%以上。
五、一票否决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县不予认定:
1.存在以考试方式招生的;
2.存在违规择校行为的;
3.存在重点学校或重点班的;
4.存在“有编不补”或长期聘用编外教师的情况的;
5.申报当年该县(市、区)教育系统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严重违纪违规事件,发生“校闹”、社会舆论关注或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的;
6.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黑龙江省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指标体系
一级 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有关说明 |
达标要求 |
A1 资源配置 |
B1.每百名学生拥有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 |
C1.小学达到4.2人以上; C2.初中达到5.3人以上。 |
1.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是指小学专任教师中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教师、初中专任教师中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教师; 2.每个校区(50人以上)均要达标。 |
1.资源配置每所学校至少6项指标达到要求,余项不能低于要求的85%,所有指标校际差异系数,小学均小于或等于0.50,初中均小于或等于0.45。 2.对资源配置评估时,不含特殊教育学校、职业中学及不足50人的教学点。 3.职业学校不得附设普通小学班、初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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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每百名学生拥有县级以上骨干教师数 |
C3.小学达到1人以上; |
1.“县级以上骨干教师”以县级出台的骨干教师认定文件相关规定为准; 2.每个校区(50人以上)均要达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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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3.每百名学生拥有体育、艺术(美术、音乐)专任教师数 |
C5.小学达到0.9人以上; |
1.该项指标是指体育与艺术(美术、音乐)专任教师的总数,统计体育、艺术(美术、音乐)专任教师数时,对50人及以上但不足100人的农村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可包含交流轮岗、兼职、走教的体育和艺术(美术、音乐)教师; 2.体育与艺术(美术、音乐)专任教师数是指小学课程为体育、音乐、美术、艺术的教师数之和,初中课程为体育、音乐、美术、艺术的教师数之和; 3.不论是否语数英兼职音体美,以上报年报数据的音体美艺教师为准; 4.每个校区(50人以上)均要达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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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4.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 |
C7.小学达到4.5平方米以上; |
1.“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是指学校中教室、实验室、图书室、微机室、语音室等面积之和(不含体育馆面积); 2.每个校区(50人以上)均要达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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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5.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 |
C9.小学达到7.5平方米以上;C10.初中达到10.2平方米以上。 |
1.“体育运动场馆面积”是指学校中的体育馆面积和运动场地面积之和,运动场地面积是指学校专门用于室外体育运动并有相应设施所占用的土地面积; 2.每个校区(50人以上)均要达标; 3.《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国家督导评估认定工作规程》中明确:近三年评估中,对于人口密度过高的大城市中心城区的学校,体育运动场馆面积可包括经改造(改建)后,能够满足学生运动需要的、专用的、安全的活动空间,如校园内部的地下、楼顶等区域设立的专用运动场地,由当地政府或教育部门与之签订了租赁合同、保障学校上课时间专用的校外周边体育场馆(可步行10分钟内到达,且有安全的交通保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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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6.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 |
C11.小学达到2000元以上; |
1.教学仪器设备值是指学校固定资产中用于教学、实验等仪器设备的资产值; 2.每个校区(50人以上)均要达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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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7.每百名学生拥有网络多媒体教室数 |
C13.小学达到2.3间以上; |
1.网络多媒体教室是指接入互联网或校园网、并可实现数字教育资源等多媒体教学内容向全体学生展示功能的教室; 2.每个校区(50人以上)均要达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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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政府保障程度 |
B8.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规划布局合理,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
C15.县级政府制定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规划; |
1.“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规划布局合理,符合国家规定要求”是指城镇要按照城镇化规划和常住人口规模编制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 2.乡村要在交通便利、公共服务成型的农村地区合理布局义务教育学校,同时办好必要的乡村小规模学校。 |
政府保障程度15项指标均要达到要求。 注:除“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和岗位总量内,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数量”“教师交流轮岗比例”外,其他指标均包含县域内民办学校。 |
B9.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统一、教师编制标准统一、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统一、基本装备配置标准统一 |
C17.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统一;
C18.县域内城乡教师编制标准统一; |
1.“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统一”是指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按统一标准建设; 2.“县域内城乡教师编制标准统一”是指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教师配备初中按1:13.5、小学按1:19、特殊教育学校按1:4的标准,对规模较小的村小学、教学点按班师比核定编制数,确保每个班不少于1名、每个教学点不少于2名编制,民办学校无“编制”概念,但应该确保师生比合理,教师数量能够满足正常教育教学需要; 3.“县域内城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统一”是指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按照国家现行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统一安排; 4.“县域内城乡基本装备配置标准统一”是指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的功能教室、教学仪器设备、图书、器材等按统一标准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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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0.所有小学、初中每12个班级配备音乐、美术专用教室1间以上 |
C21.每间音乐专用教室面积不小于96平方米; |
1.有12个班级及以下的学校,要求至少有音乐专用教室1间、美术专用教室1间。有13-24个班级的学校,要求至少有音乐专用教室2间、美术专用教室2间。以此类推; 2.必须间数达标、面积达标。面积不是建筑面积而是使用面积; 3.近三年评估中,对于在2016年及之前规划并建成的学校,其音乐、美术专用教室单间使用面积按分别不低于73、67平方米评估。对于最大班额低于30人的农村小规模学校,按照小学音乐、美术教室单间使用面积均不低于54平方米、初中均不低于61平方米评估。同时要求各地做出建设规划,评估后持续跟踪复查,认定后三年之内达到规定标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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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1.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规模 |
C23.小学、初中规模不超过2000人,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义务教育阶段规模不超过2500人。 |
近三年评估中,对于2010年及之前规划并建成的学校,以及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占比超过50%的学校,其学校规模按小学、初中均不超过2400人、九年一贯制学校不超过3000人评估。同时要求各地做出建设规划,评估后持续跟踪复查,认定后三年之内达到规定标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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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2.义务教育学校班额 |
C24.小学所有班级学生数不超过45人; |
1年级到9年级所有班级均要达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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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3.村小学和教学点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 |
C26.不足100名学生村小学和教学点按100名学生核定公用经费。 |
含100名学生以下的校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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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4.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 |
C27.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不低于6000元。 |
只评估申报县(市、区)所属的特殊教育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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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5.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保障 |
C28.全县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按规定足额核定教师绩效工资总量。 |
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的通知》(国办发〔2018〕89号)文件规定口径测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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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6.教师培训课时 |
C29.教师5年360学时培训完成率达到100%。 |
1.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龄满5年的,自评估年份倒推,5年累积培训课时不少于360学时; 2.对于入职不足5年的教师,每年不低于72学时可视为完成,计入计算实际培训率的分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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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7.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配置 |
C30.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和岗位总量内,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数量。 |
县级教育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不包含民办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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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8.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流轮岗 |
C31.全县每年交流轮岗教师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不低于交流轮岗教师总数的20%。 |
1.“符合交流条件教师”参照《黑龙江省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工作的意见》(黑教联〔2015〕8号); 2.“县级以上骨干教师”以县级出台的骨干教师认定文件相关规定为准; 3.教师交流轮岗的人员范围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编在岗教师,不包含民办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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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9.义务教育专任教师持证上岗率 |
C32.专任教师持有教师资格证上岗率达到100%。 |
义务教育专任教师持有教师资格证上岗率=持有教师资格证的义务教育在岗专任教师数÷在岗义务教育专任教师总数×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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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0.城区和镇区公办小学、初中就近划片入学比例 |
C33.城区和镇区公办小学、初中(均不含寄宿制学校)就近划片入学比例分别达到100%、95%以上。 |
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县人民政府驻地和其他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及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视为镇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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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1.优质高中招生名额分配比例 |
C34.全县优质高中招生名额分配比例不低于50%,并向农村初中倾斜。 |
“向农村初中倾斜”是指向农村初中招生名额分配比例略高于城区和镇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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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2.留守儿童和随迁子女教育 |
C35.留守儿童关爱体系健全,全县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比例不低于85%。 |
1.“留守儿童关爱体系健全”是指成立留守儿童关爱领导机构,县教育、发改、公安、财政、人社、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部门职责明确; 2.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比例=在公办学校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在校随迁子女数÷全县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数×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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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教育质量 |
B23.初中三年巩固率 |
C36.全县初中三年巩固率达到95%以上。 |
初中毕业人数与在校生数的百分比,计算公式为:初中三年巩固率=(毕业生数-毕业年级三年转入学生数+毕业年级三年转出学生数)÷(毕业年级三年前初一时在校生数-毕业年级三年死亡学生数)×100%。 |
教育质量9项指标均要达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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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4.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 |
C37.全县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95%以上。 |
1.该指标是指随班就读、在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学习、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送教上门等的残疾儿童少年总数,占全县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总数的百分比; 2.全县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总数由县残联提供数据。残疾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等; 3.全县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全县在读残疾儿童少年总数÷全县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总数×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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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5.所有学校制定章程,实现学校管理与教学信息化 |
C38.所有学校制定章程; |
义务教育学校(包括民办学校)实行“一校一章程”,检查学校章程制定是否规范,是否按章程执行。农村小学可以中心校为单位制定、城镇集团化办学可整体制定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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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6.教师培训经费安排 |
C40.全县所有学校按照不低于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 |
1.“教师培训经费”是指教师参加培训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住宿费等开支; 2.考核年度县域内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包含民办学校)教师培训费预算安排数和实际支出数均要达到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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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7.教育信息化运用 |
C41.教师能熟练运用信息化手段组织教学; |
1.“教师能熟练运用信息化手段组织教学”是指各学科教师能够运用信息技术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能熟练使用电子白板等多媒体设备开展教学; 2.专任教师应具备《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标准(试行)》(教师厅〔2014〕3号)规定的“应用信息技术优化课堂教学的能力”、“ 应用信息技术转变学习方式的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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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8.德育工作和校园文化建设 |
C43.所有学校德育工作达到良好以上; |
以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教基〔2017〕8号)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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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9.课程开设和教学及实践活动 |
C45.课程开齐开足;
C46.教学秩序规范; |
1.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 2.开足开齐规定课程,特别是音乐、体育、 美术、书法、劳动等; 3.落实综合实践活动课程以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指导纲要》为依据,每学期组织一次综合实践交流活动等; 4.注重对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的评估。对于劳动教育,重点审核是否有满足劳动教育需要的实践基地和场所、是否全面开设劳动课且劳动实践时间不少于综合实践活动课时的50%、是否为学校配备专兼职相结合的劳动教育教师。 |
||
B30.无过重课业负担 |
C48.无过重课业负担 |
“无过重课业负担”是指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精神。 |
||
B31.在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中,相关科目学生学业水平达到Ⅲ级以上,且校际差异率低于0.15。 |
C49. 四年级学业水平及校际差异率: |
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的是义务教育阶段四年级和八年级学生在语文、数学、科学、体育、艺术、德育等学科中掌握知识、技能的程度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教育部参照我国教育教学中常用的“优、良、中、差”四个等级,借鉴国际通行方法,将学生学业表现划分为水平Ⅰ(待提高)、水平Ⅱ(中等)、水平Ⅲ(良好)和水平Ⅳ(优秀)四个水平段。“相关科目学生学业水平达到Ⅲ级以上”指样本县监测结果报告反映的抽测科目上学生的学业成绩平均分达到国家划定的水平Ⅲ临界分数以上;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结果报告(样本县),监测采用了“校间差异占总体比例,即校间差异比”来反映县域内学校之间教育质量的均衡。校间差异较小的临界值为0.1,校间差异较大的临界值为0.2。“校际差异率低于0.15”指样本县监测结果报告反映的学生有关学科成绩校间差异数值低于0.15。 |
||
A4.社会认可度 |
B32.社会认可度达到85%以上 |
C51.社会认可度达到85%以上 |
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研制社会认可度调查问卷,委托专业机构,组织对通过资格审核的申报县(市、区)进行社会认可度调查; 2.社会认可度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落实教育公平政策、推动优质资源共享等情况,义务教育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素质教育、考试评估制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等情况。社会认可度调查对象包括:家长、教师、校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生及其他群众; 3.调查采用抽样方式进行,抽样数量一般按申报县(市、区)常住人口的1.5‰确定。调查对象中,家长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其他各类调查对象数量大体相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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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一票否决 |
B33.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县(市、区)不予认定 |
C52.存在以考试方式招生的; C53.存在违规择校行为的; C54.存在重点学校或重点班的; C55.存在“有编不补”或长期聘用编外教师的情况的; C56.申报当年该县(市、区)教育系统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严重违纪违规事件,发生“校闹”、社会舆论关注或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的; C57.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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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此指标体系参照的是教育部《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提出的内容与标准,未来将根据国家最新出台的相关
文件、政策以及标准等随时进行补充调整。
2.所有数据唯一来源是最新的教育事业统计数据。
3.对于一个独立代码、一个独立法人、但有多个校区的“学校”,以独立校区为统计单位。其中,对于教师在多校区上课的,记
入其人事档案管理所在校区。
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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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申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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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团) |
市(地、州、盟、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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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旗、团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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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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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单位: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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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I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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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情况 |
经济情况 |
普通中小学校数 |
特殊教育学校 |
小学教学点数(个) |
教学班数 |
在校学生数(人) |
教职工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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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总数 |
农业人口数(万人) |
乡 镇 数(个) |
行政村数 |
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 |
年人均地方财政收入 |
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元) |
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
小学 |
九年一贯制学校 |
初中 |
完全中学 |
十二年一贯制学校 |
计 |
其中:50人及以上 |
小 学 |
初中 |
小学 |
初中 |
小学 |
初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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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其中专任教师 |
合计 |
其中专任教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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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 |
L2 |
L3 |
L4 |
L5 |
L6 |
L7 |
L8 |
L9 |
L10 |
L11 |
L12 |
L13 |
L14 |
L15 |
L16 |
L17 |
L18 |
L19 |
L20 |
L21 |
L22 |
L23 |
L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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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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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人口总数”和“农业人口数”按常住人口统计,数字保留两位小数。L5-L8列数字保留整数。
表Ⅱ-1小学、初中资源配置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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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百名学生拥有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 |
每百名学生拥有县级及以上骨干教师数 |
每百名学生拥有体育、艺术 (美术、音乐)专任教师数 |
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 |
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 |
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 (元) |
每百名学生拥有网络多媒体教室数 |
综合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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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 |
L2 |
L3 |
L4 |
L5 |
L6 |
L7 |
L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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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 |
达标学校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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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标学校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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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 |
达标学校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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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标学校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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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小学含50人及以上教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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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Ⅱ-2小学、初中资源配置基本情况(分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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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学校名称 |
举办者类型 |
在校生数 |
年级数 |
班级数 |
每百名学生拥有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 |
每百名学生拥有县级及以上骨干教师数 |
每百名学生拥有体育、艺术(美术、音乐)专任教师数 |
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 |
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 |
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 (元) |
每百名学生拥有网络多媒体教室数 |
该校综合评估是否达标 |
备注(注明有哪几项指标达标,哪几项指标达到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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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 |
L2 |
L3 |
L4 |
L5 |
L6 |
L7 |
L8 |
L9 |
L10 |
L11 |
L12 |
L13 |
L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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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小学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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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小学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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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小学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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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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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初中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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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初中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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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初中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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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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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小学学校总数___所(其中: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有___所,50人及以上教学点有___个),初中学校总数___所(其中:一贯制学校的初中部___所,完全中学的初中部___所)。 2.举办者类型处填写代码:中央教育部门代码为1、中央其他部门为2、省级教育部门为3、省级其他部门为4、地级教育部门为5、地级其他部门为6、县级教育部门为7、县级其他部门为8、地方企业为9、民办为10。 3.L7-L13数值均保留两位小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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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Ⅲ县域义务教育校际均衡情况
|
每百名学生拥有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 |
每百名学生拥有县级及以上骨干教师数 |
每百名学生拥有体育、艺术(美术、音乐)专任教师数 |
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 |
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 |
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 (元) |
每百名学生拥有网络多媒体教室数 |
综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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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 |
L2 |
L3 |
L4 |
L5 |
L6 |
L7 |
L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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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 |
全县平均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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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差异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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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 |
全县平均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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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差异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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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全县平均值保留两位小数,差异系数保留三位小数。
表Ⅳ政府保障程度评估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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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名称 |
指标值或简要结论 |
是否达标 |
1.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规划布局合理,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
|
|
2.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统一、教师编制标准统一、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统一、基本装备配置标准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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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所有小学、初中每12个班级配备音乐、美术专用教室1间以上;其中,每间音乐专用教室面积不小于96平方米,每间美术专用教室面积不小于90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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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所有小学、初中学校规模不超过2000人,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义务教育阶段规模不超过2500人 |
超过2000人的小学__所,初中__所,超过2500人的一贯制学校__所 |
|
5.小学、初中所有班级学生数分别不超过45人、50人 |
超过45人的小学班级__个,超过50人的初中班级__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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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足100名学生村小学和教学点按100名学生核定公用经费 |
不足100名学生村小学和教学点学生数__人,公用经费__元。 |
|
7.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不低于6000元 |
特殊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为__万元,特殊教育学生数为__人,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为__元 |
|
8.全县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按规定足额核定教师绩效工资总量 |
全县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年平均工资收入为__元,当地公务员年平均工资收入__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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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Ⅳ政府保障程度评估指标(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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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名称 |
指标值或简要结论 |
是否达标 |
9.教师5年360学时培训完成率达到100% |
完成360学时培训的教师__人,全县教师__人,教师培训完成率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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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和岗位总量内,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数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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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全县每年交流轮岗教师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轮岗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不低于交流轮岗教师总数的20% |
全县符合交流轮岗条件教师总数__名,上一年度交流轮岗教师__名,交流轮岗教师占符合交流轮岗条件教师总数的比例__%;交流轮岗的骨干教师__名,占交流轮岗教师总数的比例__% |
|
12.专任教师持有教师资格证上岗率达到100% |
全县在岗专任教师__人,其中持有教师资格证的专任教师__人,占比__% |
|
13.城区和镇区公办小学、初中(均不含寄宿制学校)就近划片入学比例分别达到100%、95%以上 |
城区和镇区公办小学、初中(均不含寄宿制学校)就近划片入学比例分别__%、__%。 |
|
14.全县优质高中招生名额分配比例不低于50%,并向农村初中倾斜 |
全县优质高中招生名额总数__人,分配名额__人,占比__%。其中分配农村学校的名额__人,占分配名额总数的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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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留守儿童关爱体系健全,全县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比例不低于85% |
全县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数__人,在公办学校就读__人,在政府购买服务的民办学校就读__人,合计__人,占比__% |
|
注:表中所有比例数值保留一位小数,其余保留整数。
表Ⅴ教育质量评估指标
指标名称 |
指标值或简要结论 |
是否达标 |
1.全县初中三年巩固率达到95%以上 |
全县初中毕业生数为__人,三年前初中在校生数为__人,转入学生数为__人,死亡学生数为__人,转出学生数为__人,全县初中三年巩固率为__% |
|
2.全县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95%以上 |
全县残疾儿童少年为__人,入学__人,入学率为__%。其中,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__人,占比__%。 |
|
3.所有学校建立章程,实现学校管理与教学信息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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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全县所有学校按照不低于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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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教师能熟练运用信息化手段组织教学,设施设备利用率达到较高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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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所有学校德育工作、校园文化建设达到良好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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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课程开齐开足,教学秩序规范,综合实践活动有效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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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无过重课业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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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在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中,相关科目学生学业水平达到Ⅲ级以上,且校际差异率低于0.15 |
语文__级、校际差异率__;数学__级、校际差异率__; 科学__级、校际差异率__;体育__级、校际差异率__; 艺术__级、校际差异率__;德育__级、校际差异率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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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Ⅵ社会认可度调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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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卷总数 |
问卷调查综合 |
实地走访人数 |
实地走访满意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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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 |
其中:回收有效问卷数 |
计 |
其中:满意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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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 |
其中:满意问卷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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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 |
L2 |
L3 |
L4 |
L5 |
L6 |
L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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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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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家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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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Ⅶ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自评报告 |
内容:重点评估县级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主动履职、落实国家相关政策、高标准均衡配置义务教育资源、整体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等方面的举措和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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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2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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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人民政府(盖章) |
年 月 日 |
附件4
《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
申报表》填报说明
一、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基本情况(表Ⅰ)
1.“自然情况”和“经济情况”按评估前一年国家(地方)统计部门正式对外公布的统计数据填写。其他数据按最新教育事业统计数据填写。
2.“人口总数”和“农业人口数”按常住人口统计。
3.小学教学班数、在校学生数、教职工数和专任教师数中,包括一贯制学校中的小学部、教学点;初中班数、学生数、教职工数和专任教师数中,包括一贯制学校中的初中部、完全中学的初中部。
二、小学、初中资源配置基本情况(表Ⅱ-1/2)
1.表Ⅱ-2中“该校综合评估是否达标”列,达标的填“1”,不达标的填“0”。
2.表Ⅱ-2中如某学校的某项指标值不达标,请将该指标值所在格,用浅色阴影背景做标识。
3.表Ⅱ-1/2小学包括普通小学、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50人及以上教学点,初中包括独立初中、一贯制学校的初中部、完全中学的初中部。每所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单独一行填写。每所一贯制学校和每所完全中学的初中部单独一行填写。
4.表Ⅱ-1/2举办者类型包括中央教育部门、中央其他部门、省级教育部门、省级其他部门、地级教育部门、地级其他部门、县级教育部门、县级其他部门、地方企业举办的学校,以及民办学校。
三、县域义务教育校际均衡情况(表Ⅲ)
本表数据来源于国家教育事业统计。小学、50人及以上教学点数据在基础教育学校(机构)统计报表(小学),初中、完全中学数据在基础教育学校(机构)统计报表(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数据在基础教育学校(机构)统计报表(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下文所指的小学同表Ⅱ-1/2。在填写每所学校数据时务必根据学校类型和填报说明,在相应的教育事业统计报表中提取。
1.学生
指标说明:具有学籍并在本学年初进行学籍注册的学生。
数据提取来源:小学为“基础基312小学学生数”表,[行01,列4]。初中为“基础基313初中学生数”表,[行01,列3]。
2.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
指标说明:小学专任教师中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教师,初中专任教师中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教师。
数据提取来源:小学为“基础基423小学专任教师分课程、分学历”表, [行04,列1]+ [行05,列1] +[行06,列1]。初中为“基础基424中学专任教师分课程、分学历”表, [行05,列1] +[行06,列1]。
3.县级及以上骨干教师数
指标说明:小学县级及以上骨干教师,初中县级及以上骨干教师。
数据提取来源:小学为“基础基112学校(机构)基本情况”表,[行25,列1]。初中为“基础基112学校(机构)基本情况”表,[行26,列1]。
4.体育、艺术(音乐、美术)专任教师数
指标说明:小学课程为体育、音乐、美术、艺术的教师数之和,初中课程为体育、音乐、美术、艺术的教师数之和。
数据提取来源:小学为“基础基423小学专任教师分课程、分学历”表,[行1,列10]+[行1,列12]+[行1,列13]+[行1,列14]。初中为“基础基424中学专任教师分课程、分学历”表,[行2,列19]+[行2,列20]+[行2,列21]+[行2,列22]。
5.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
指标说明: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是指学校中教室、实验室、图书室、微机室、语音室面积之和。
数据提取来源:“基础基512中小学校舍情况”表,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减去体育馆面积,[行04,列1]-[行10,列1]。
6.体育运动场馆面积
指标说明:学校中的体育馆面积和运动场地面积之和,运动场地面积是指学校专门用于室外体育运动并有相应设施所占用的土地面积。
数据提取来源:体育馆面积为“基础基512中小学校舍情况”表,[行10,列1];运动场地面积为“基础基522中小学占地面积及其他办学条件”表,[行01,列3]。
7.教学仪器设备值
指标说明:学校固定资产中用于教学、实验等仪器设备的资产值。
数据提取来源:“基础基522中小学占地面积及其他办学条件”表,[行01,列13]。
8.网络多媒体教室数
指标说明:接入互联网或校园网、并可实现数字教育资源等多媒体教学内容向全体学生展示功能的教室。
数据提取来源:“基础基522中小学占地面积及其他办学条件”表,[行1,列9]。
9.有关数据拆分方法
一贯制学校和完全中学的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体育运动场馆面积、教学仪器设备值、网络多媒体教室数等四项指标需要做拆分处理。
九年一贯制学校,需根据小学、初中各自规模,按照“一个小学生:一个初中生=1:1.1”的比例进行拆分,将其小学部、初中部占有部分分别作为单独小学、初中数据。
完全中学,需根据初中、高中各自规模,按照“一个初中生:一个高中生=1:1.2”的比例进行拆分,将其初中部占有部分作为单独初中学校数据。
十二年一贯制学校,需根据小学、初中、高中各自规模,按照“一个小学生:一个初中生:一个高中生=1:1.1:1.32”的比例进行拆分,将其小学部、初中部占有部分分别作为单独小学、初中数据。
对于少数地区存在的小学附设幼儿班、初中附设小学班、高中或中职附设初中班的情况,可按照上述办法做相应比例的拆分。
10.有关数据折算方法
对于因新建或即将撤消原因造成的年级建制不全的学校,在计算差异系数时可按现有年级数与当地相应小学和初中学制年数的比例,对各项指标数据进行折算。
11.差异系数计算方法
差异系数计算公式表示为:
,CV为差异系数,S为标准差,为全县平均数。
式中,,表示区县均衡指标体系中第i个学校(初中或小学)某个指标值,,为该指标第i个学校的原始值,为第i个学校(初中或小学)的在校生数;表示该指标的区县平均值,其中,为区县内所有初中(或小学)学校的在校生数,。
四、县域义务教育质量情况(表Ⅴ)
1.全县初中三年巩固率达到95%以上
指标说明:初中毕业人数与在校生数的百分比,计算公式为:
初中三年巩固率=(毕业生数—毕业年级三年转入学生数+毕业年级三年转出学生数)/(毕业年级三年前初一时在校生数—毕业年级三年死亡学生数)*100%
2.全县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95%以上
指标说明:随班就读、在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学习、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送教上门的残疾儿童少年总数,占全县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总数的百分比。
残疾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等。
数据提取来源:教育事业统计报表中的“基础基315”;残联提供全县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总数。
3.在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中,相关科目学生学业水平达到Ⅲ级以上,且校际差异率低于0.15
指标说明:义务教育阶段四年级和八年级学生在语文、数学、科学、体育、艺术、德育等学科中掌握知识、技能的程度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数据来源: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