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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4年兴安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日期:2024-11-26 来源:区司法局

区属各单位、各部门:

按照《黑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要求,遵循“谁起草谁清理”的工作原则,我区对2024年以来以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保留1件,废止4件。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6日

附件1:拟保留的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拟废止的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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