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内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分等税额标准的通知
日期:2026-08-10
来源:区政府办
鹤政规〔2026〕1号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市内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
分等税额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公平税负,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黑政规〔2017〕35号)要求,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黑财税〔2018〕17号)、《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通知》(黑财税〔2010〕10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对市内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等税额标准和范围进行调整明确:
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一等14元/平方米、二等10元/平方米、三等8元/平方米、四等5元/平方米、五等3元/平方米。
具体土地等级范围见附件。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鹤政规〔2018〕6号)同时废止。
附件:鹤岗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分等税额标准
鹤岗市人民政府
2026年6月26日
政策解读:
http://www.hgxa.gov.cn/xinganqurenminzhengfu/efbc411954904a29b4659feb7205f3b5/202608/9270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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