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等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鹤岗市东山区王春英个体诊所、鹤岗市第二专科医院等2家单位提交的辐射安全许可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经审核,该2家单位提供的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予以许可批准。
现将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情况公告如下:
序号 | 单位名称 | 许可事项 | 证书编号 | 批准日期 |
1 | 鹤岗市东山区王春英个体诊所 | 辐射安全许可证首次申领 | 黑环辐证[H0100] | 2025-06-09 |
2 | 鹤岗市第二专科医院 | 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 | 黑环辐证[H0056] | 2025-05-28 |
鹤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