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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第三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2024年第12项问题

日期:2025-04-01 来源:区住建局

兴安区人民政府已完成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2024年第12项问题整改,拟申请验收销号。按照《鹤岗市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办法(试行)》规定,现对该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向社会公示:

一、整改任务:大气污染防治形势严峻。2024年1-7月,鹤岗市PM2.5浓度均值为25微克/立方米,目标值为24微克/立方米,完成年度目标存在风险

二、整改目标:全市PM2.5年均值浓度不高于24微克/立方米。

三、整改措施:各县(区)政府压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主体责任。有效开展秸秆禁烧管控和综合利用工作,严控秸秆焚烧引发重污染天气。

四、整改主要工作及成效:

一是建立健全领导帮扶包村制度,精心完善区、乡(街道)、村(社区)“三级”网格化监管体系。明确了各级职责,区领导负责统筹协调与政策把控,乡(街道)干部深入一线指导,村(社区)工作人员具体落实。实行24小时不间断巡查机制,配备专业巡查设备,如无人机定期巡航,确保禁烧区域全覆盖。通过严格执行该制度,成功实现了禁烧区域“不烧一把火,不冒一处烟”的目标,杜绝了因秸秆焚烧带来的环境污染隐患,有效改善区域空气质量,保障了生态环境安全。二是加大引导农民采用综合利用手段。组织包村干部深入田间地头,开展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培训,推广秸秆还田、秸秆饲料化、秸秆基料化等实用技术,提高农民对秸秆综合利用的认识与技能。

五、公示时间: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4月15日

六、受理部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七、受理电话:0468-3630657

八、受理地址:兴安区兴东路6号

如对该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兴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邮寄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中共兴安区委员会  兴安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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