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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第三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2024年第28项问题

日期:2025-04-01 来源:区住建局

兴安区人民政府已完成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2024年第28项问题整改,拟申请验收销号。按照《鹤岗市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办法(试行)》规定,现对该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向社会公示:

一、整改任务:企业责任主体环保意识不强,一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重利益轻环保,平时管理不到位,面对检查时靠停产应对。督察进驻期间共抽查工业企业35家,近半数停产;鹤岗市金山公司未按环评批复要求对灰渣及污泥进行规范处置,厂区内堆存大量垃圾、废纸、废铁等固体废物,厂区外侧一处坑塘内水体呈黑绿色且漂满白色絮状物。

二、整改目标:压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增强企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指导企业规范处置灰渣、污泥。

三、整改措施:各县(区)加大宣传力度,增强企业生态环保意识,倡导绿色发展观,自觉履行环境保护责任。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指导服务,增加日常检查频次,发现问题及时督办整改,确保企业依法依规生产。

四、整改主要工作及成效:

一是区工信局、区发改局联合上级部门深入企业面对面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政策法规,提高企业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认识,增强其社会责任意识。二是通过开展联合检查加强对企业的日常巡查检查,确保企业严格按照要求落实各项扬尘防控措施。对存在问题的企业,配合市级环保部门对企业责令整改,现阶段已整改完毕。

五、公示时间: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4月15日

六、受理部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七、受理电话:0468-3630657

八、受理地址:兴安区兴东路6号

如对该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兴安区农业农村局反映。邮寄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中共兴安区委员会  兴安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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